如何理解關于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強迫下級說假話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釋義: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針對的是黨員或黨組織,具體表現為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強調的是黨員或黨組織明明掌握有關情況而隱瞞不報,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況、材料、數據不實而予以提供,目的是為了掩飾發生的問題、粉飾太平,隱瞞真實情況,或者為了謀取上級的肯定和贊許,上報假情況、假數字、假典型,或者為了應付檢查,采取無中生有、移花接木、指鹿為馬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標,實際上并沒有完成任務,等等。這里的“上級”,既包括上級黨委、政府等,也包括黨委工作部門和政府部門等,不僅僅局限于上一級。“應當報告的事項”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級單位明確要求報告的事項,有的是上級單位沒有明確要求,但根據自身的工作職責應當報告的事項。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即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要對相關責任者給予處分。
第二款針對的是黨員或黨組織,具體表現為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有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行為。本行為比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更加嚴重,即明知情況不實,明知有問題,不但不制止、不糾正、不如實報告,還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屬說假話、報虛假情況,以達到共同掩蓋問題、隱瞞實情的目的,因此要從重或者加重處分。